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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国道307线文水南安至汾阳贾家庄段新建工程LJ2标段施工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 2026-02-27

项目名称: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国道307线文水南安至汾阳贾家庄段新建工程LJ2标段施工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项目编号: 2026-WFGS-GC-007

招标公司: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采购标的物: 新建工程

项目地区:山西 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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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 307 线文水南安至汾阳贾家庄段新建工程 LJ2 标段施工

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招标编号: 2026-WFGS-GC-007 )

一、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1 项目规模

项目位于吕梁市文水县,汾阳市境内,路线整体呈东北 - 西南走向。起点位于文水县南安镇北胡村,接规划国道 307 、国道 339 太原南过境公路改线工程经文水县南安镇、南庄镇、西城乡、南武乡、北张乡、下曲镇、西槽头乡和汾阳市冀村镇、肖家庄镇、贾家庄镇 ; 终点位于汾阳市贾家庄镇西雷家堡村,与既有国道 307 线相接。路线全长 52.615 公里,其中:文水县境内 39.198 公里,汾阳市境内 13.417 公里。

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80 公里 / 小时,路基宽度 22.5 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 -I 级,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 )执行。

1.2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次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LJ2 标段:国道 307 线文水南安至汾阳贾家庄段新建工程 LJ2 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工程的施工、交工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起讫桩号 K39+198-K52+615 ,全长 13417 米,主要工程量:主线路基填方(压实方)总量 32.67 万立方米;主线共设桥梁 496 米 /3 座(大桥 405 米 /2 座,中桥 91 米 /1 座),另设涵洞 42 道;同时配套建设桥头互通与平面交叉合计 8 处,以及通道 2 道。工程内容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1.3 计划工期:施工工期 15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 24 个月。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LJ2 标段:

2.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同时满足下列资质及业绩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1.1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中的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1.2 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 2025 年度或 2024 年度的审计报告且年度(年末)流动资产不小于流动负债。

2.1.3 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 2021 年 2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过 1 项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主要工程量包含路基、大桥)。

2.1.4 主要人员要求

拟任项目经理 1 名,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专业,且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同时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且登记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作为项目经理至少完成过 1 项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主要工程量包含路基、大桥)。

拟任项目总工 1 名,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作为项目总工至少完成过 1 项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主要工程量包含路基、大桥)。

2.2 信誉要求

( 1 )投标人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未处于有效期内;

( 2 )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未被暂扣或吊销执照,未被吊销资质证书;

( 3 )投标人未进入清算程序,未被宣告破产,未有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4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 5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 )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6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三年内( 2023 年 2 月 1 日至今)无行贿犯罪行为。

2.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2 )对招投标造成影响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 3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与其具有 2.3 款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均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2.6 本项目对应的全过程咨询单位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恒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以及与上述单位具有 2.3 款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均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三、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1 ) 以履约信誉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2 ) 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 优先;

( 3 )按规定最终上传第二个信封电子投标文件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 相关内容 ;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章、投标人的电子公章 盖章 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提交,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或保证保险的单位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4 )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5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6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7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8 )投标人未提交分包计划。

( 9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10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11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 原则 ,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12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资质证书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影印件。

( 13 )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0.7 款规定的情形。

( 14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2.1.2

资格评审标准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附录 1 规定;

( 3 )投标人的 财务状况应 符合招标文件附录 2 规定;

( 4 )投标人的 业绩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附录 3 规定;

( 5 )投标人的 信誉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附录 4 规定 ;

( 6 )投标人的 主要人员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附录 5 规定;

( 7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8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

(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 相关内容 ;

b.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章、投标人的电子公章 盖章 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4 )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5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6 ) 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0.7 款规定的情形。

( 7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 其他 条件。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 成( 100 分)

基本资格、财务能力: 10 分

类似业绩: 35 分

主要人员: 2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履约信誉: 15 分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 =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1 ( 1 )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4 分

本项基本分 2.4 分;根据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 1.6 分。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4 分

本项基本分 2.4 分;根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 1.6 分。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2 分

本项基本分 1.2 分;根据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 0.8 分。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2 分

本项基本分 1.2 分;根据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 0.8 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2 分

本项基本分 1.2 分;根据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 0.8 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2 分

本项基本分 1.2 分;根据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 0.8 分。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2 分

本项基本分 1.2 分;根据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 0.8 分。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2 分

本项基本分 1.2 分;根据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 0.8 分。

2.2.2 ( 2 )

主要

人员

20 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10 分

(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得 6 分;

( 2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基础上,作为项目经理每增加 1 项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主要工程量包含路基、大桥)加 4 分,最高加 4 分。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

10 分

(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得 6 分;

( 2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基础上,作为项目总工每增加 1 项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主要工程量包含路基、大桥)加 4 分,最高加 4 分。

2.2.2 ( 3 )

其他

因素

10 分

基本资格、财务能力

10 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和财务最低要求)得 10 分。

35 分

企业业绩

35 分

(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 21 分;

( 2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五年内( 2021 年 2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每增加 1 项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主要工程量包含路基、大桥)加 7 分,最高加 14 分。

15 分

履约信誉

15 分

(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得 9 分;

( 2 )按照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对投标人最新年度(按照网站公布的最新年度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的信用等级评价进行评分,标准如下:

AA 级,加 6 分;

A 级,加 4 分;

B 级,得 0 分;

C 级,扣 1 分。

注:信用评价优先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结果”为准,若在山西未有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结果”为准,若交通运输部也没有信用评价的按 B 级对待,不得分。

评标程序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本项目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正文第 3 条内容修改如下:

3.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家时,所有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均不予开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2.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每个投标人各分项的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对应分项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时不去掉最高和最低分)。

基本资格、财务能力、类似业绩、主要人员、履约信誉、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 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3.2.3 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出现名次并列时,以基本资格、财务能力、类似业绩、主要人员、履约信誉之和高者优先;若基本资格、财务能力、类似业绩、主要人员、履约信誉之和相等时,以施工组织设计评分高者优先;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相等时,以上传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时间早者优先;排名依次往后顺延)。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3.3.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且排名在抽取数字以内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2 抽取数字确定开启第二个信封的投标人数量:当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 5 家时,从 3 、 4 、 5 三个数字中随机抽取;当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等于 4 家时,从 3 、 4 两个数字中随机抽取;当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等于 3 家时,不再抽取。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若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最终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

3.5.2 评标价 = 有效的投标函大写文字报价;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4 在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规定网站,对投标人的资格、业绩、信誉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规定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g. 不同投标人的 CA 数字证书混用。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e.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5 )按照晋交建管发〔 2024 〕 433 号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成员等实质性内容存在一致;

b. 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 MAC 地址相同;

c. 投标文件的下载、制作、记录、上传 IP 地址等信息出现任一相同情况;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为同一单位或者账户的;

e.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f. 不同投标人的 CA 数字证书混用的;

g.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定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3.9.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标准

(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1 )按本章第 2.2.2 项( 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

( 2 )按本章第 2.2.2 项(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

( 3 )按本章第 2.2.2 项(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A+B+C 。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 2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 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 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 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四、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 ( 资质最低条件 )

标段

企业资质要求

LJ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中的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注:本要求为强制性基本要求,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强制性资格条件,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资格要求

LJ2

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 2025 年度或 2024 年度的审计报告且年度(年末)流动资产不小于流动负债。

注:本要求为强制性基本要求,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强制性资格条件,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LJ2

近五年内( 2021 年 2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过 1 项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主要工程量包含路基、大桥)。

注:本要求为强制性基本要求,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强制性资格条件,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 誉 要 求

LJ2

1. 投标人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未处于有效期内;

2. 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未被暂扣或吊销执照,未被吊销资质证书;

3. 投标人未进入清算程序,未被宣告破产,未有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5.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 )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三年内( 2023 年 2 月 1 日至今)无行贿犯罪行为。

注:本要求为强制性基本要求,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强制性资格条件,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人员

数量

资格条件

在岗要求

LJ2

项目 经理

1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专业,且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同时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且登记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作为项目经理至少完成过 1 项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主要工程量包含路基、大桥)。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须承诺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作为项目总工至少完成过 1 项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主要工程量包含路基、大桥)。

注:本要求为强制性基本要求,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强制性资格条件,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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